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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种类。那么何种情况下可以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5月1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成年子女以无生活来源为由要求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最终被法院驳回。
该案中,小贾(化名)系老贾夫妇的独生子,目前在国内某高校就读研究生二年级。老贾夫妇在北京有一套住房,打算出售,但小贾不同意,他认为自己从小生活在这里,对房子有感情。2021年,小贾以自己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为由,将老贾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老贾夫妇在这套住宅上为小贾设立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可知,居住权通常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愿,以订立遗嘱或与居住权人签订合同的形式设立,且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涉案房屋登记在老贾夫妇名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老贾夫妇有权决定是否为他人设定居住权。小贾虽然仍在上学读书、除父母外无其他生活来源,但其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成年人,老贾夫妇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了对小贾的抚养义务。而且,即使有抚养义务,也不以设立居住权为必要。因此,小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提示,居住权是一项特定的物权类型,它的设立和行使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和条件。《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有三种设立方式,一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设立居住权;二是依遗嘱,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三是依法院裁判,多系法院为解决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而设立。
设立居住权,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合同或遗嘱等材料;居住权合同最好能够包含当事人信息、房屋坐落、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基本内容,并及时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已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一般不允许出租。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