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运车辆报废年限
1、大型或中型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五年,其他小型和微型的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年。如果是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相互转换使用,非营运客车也按照营运客车的报废标准,报废年限均为十五年。非营运客车转为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缩短到十五年。
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运营车辆8年报废,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申请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以下是车辆报废的相关介绍:1、车辆报废所需材料:私家车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书;车辆牌照;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故车辆需携带证明材料。2、连续3个年审周期没年检则强迫报废:依据《机动车强迫报废规范》规则,在查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查验周期内未获得机动车查验及格标记的,机动车应当强迫报废。车辆被强制报废再驾驶上路的,对于驾驶人将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资格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