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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员工通过员工持股机构(或协议转让的第三方),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东,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1999年7月,鸿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将所持有的深鸿基6894.54万股,注入东鸿信投资发展公司,占东鸿信50%的股权,注人后,东鸿信成为深鸿基第一大股东。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投资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因此,员工为实现持股,其出资额至少是所持股份额的2倍以上。 第二类:由员工持股机构发起设立新公司(或协议转让给第三方),新公司(或“第三方”)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员工通过员工持股机构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粤美的20多名高管与公司工会联合组建美托投资管理公司,由美的公司管理层持有78%股份剩下22%的股份为工会持有。美托通过滚动收购的形式逐渐成为美的的第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