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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适用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