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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收购为威高血净拟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威高股份、威海盛熙、威海瑞明购买威高普瑞100%股权。本次交易前后,威高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从74.18%增至84.36%,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收购前持股比例已超过50%,且收购后不影响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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